-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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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单元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考点1:进项税额确定的一般规定(★★★)(P133)
(一)扣税凭证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解释】“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指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提示】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可抵扣税额确定的一般规则——按票面注明税额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农产品除外)、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的,按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依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以货物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为例:
表4-5
货物来源 |
用途 |
是否视同销售货物 |
销项税额的处理 |
进项税额的处理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货物 |
(1)货物移送当期确认销项税额 (2)核定销售额(纳税人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
购进的货物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视同销售货物 |
(1)货物移送当期确认销项税额 (2)核定销售额(纳税人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不视同销售货物 |
不确认销项税额 |
对应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
2.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点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P134、136)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考点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2019年调整)(P134)
【相关链接1】农产品,指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相关链接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考点4:进项税额的“扣减、转增与留抵”(★)(P135、136)
(一)扣减进项税额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等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转增进项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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