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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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单元 其他“小众”结算途径
考点1:汇兑(★)(P105)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提示】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表3-12
|
汇款回单 |
收账通知 |
使用情形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
功能 |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
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考点2:托收承付(★)(P106)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结算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使用条件
(1)前提: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
①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6.承付
(1)期限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满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承付表示
①明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②默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7.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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