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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04 15:54:20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分析表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卷1

卷2

卷1

卷2

卷1

卷2

单选题

1.5分

1.5分

6分

4.5分

4.5分

1.5分

多选题

2分

4分

6分

2分

6分

2分

判断题

1分

1分

2分

1分

2分

2分

不定项

8分

8分

——

8分

——

8分

合 计

12.5分

14.5分

14分

15.5分

12.5分

13.5分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1单元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P60)

  (一)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考点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1)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3:结算纪律(★)(P112)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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