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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1.概念与特征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③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特殊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注意1: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的公务员,不适用;
注意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
注意3:社会团体中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
注意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种类
(1)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公民老年风险,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会保障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公民医疗风险,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项目
(3)工伤保险:针对公民职业风险。
(4)失业保险:针对公民失业风险。
(5)生育保险:针对公民生育风险。
3.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广覆盖”
(2)“保基本”
(3)“多层次”
(4)“可持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
1.概念: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2.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在改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1)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注意:个人缴费的适用范围——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②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③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基金管理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记帐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个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④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1)单位缴费
①一般情形:工资总额的20%;②特殊情形(降低至19%)
(2)个人缴费:缴费工资的8%
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①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②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计划生育费用”。
注意1: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注意2: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①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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