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与税法
(1)税收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①具有强制性
②具有无偿性
③具有固定性
(2)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
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
(1)主体
①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②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
客体即征税对象
(3)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税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4.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已不采用)
②超额累进税率
③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5.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6.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消费)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税收优惠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0.法律责任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货物”的界定
①传统增值税中的货物仅限于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已纳入营改增范畴。
2.“销售”的界定——两个要素:
①有偿;
②转移所有权。
3.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二)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2.“加工”的界定——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服务(营改增)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注意3】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票发行,邮寄包裹)、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册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语音通话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短信、彩信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所取得的利息在内的各种利息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1】融资性售后回租:甲公司将厂房卖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乙公司,乙公司再将厂房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注意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不属于融资租赁服务,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注意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而非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而非物流辅助服务或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1】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而非“物流辅助服务”。
【注意2】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而非“经纪代理服务”。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功能在于调节和引导消费。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注意1】“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注意2】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避免重复征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外购高档化妆品与“洗发水”组合成套装礼盒销售)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如将低档烟购回后处理成高档烟销售)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