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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1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2:49:06

  【考点十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解释】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泄密(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之日开始计算。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8.海上旅客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3)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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