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长理财会培训 > 会计考试 > 中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1:30:35

 定金

  1、定金的法律规定: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责编:王芝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