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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1:25:46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的地点
  1、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釆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把握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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