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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1:22:30

 合同担保概论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保证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抵押 抵押合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财产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7种;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6种。
抵押物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最高额抵押 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动产浮动抵押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质押 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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