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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0:53:10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4.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6.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7.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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