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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解读统计法实施条例:严惩为政绩编造虚假资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28 17:56:39

  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尽可能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过多的统计调查活动既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负担,又可能影响统计质量和效率,实施条例对此也予以充分考虑。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二是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强调,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

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正。

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区分资料明确公布主体权限

统计资料既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载体,一些重要的统计数据更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决策。

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作了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执行。

实施条例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根据实施条例,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条例明确,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为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对抗统计监督检查要担责

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详尽的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条例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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