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岗位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在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的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提出副校长人选,经学校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根据学校的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任命中层干部。
四、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放在第一位,在教职工中建立一支以班主任为骨干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德育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六、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有权选用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材。
七、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设好学生劳动基础。
八、关心群众生活,搞好师生集体福利。
九、建立、建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召开行政领导会议,校务会议和教职工大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研究和讨论学校工作,签署学校的命令和重要决定,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奖惩等问题。
十一、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上述工作,具体分管是:
行政副校长分管总务处,学生管理处工作,及日常行政事务。
教学副校长分管教务处、政教处及实验室、图书室、资料室、油印室、美术室、艺体馆、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活动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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