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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20 15:43:06

 3.各种餐费支出


⑴教职工市内公差误餐费:教职工上午到市内公差,因来不及回家、回校吃午饭,确需到饭馆就餐的,规定每人每餐补助10元(只限午、晚餐)。司机的误餐费统一由司机填报,行政科长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往市内办事的误餐,应有科长批准。

⑵教职工集体活动餐费: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在外参观学习、旅游、文体和比赛等活动,如需用餐,可先报校领导批准,每人次标准40元。

⑶招待等餐费支出:招待外单位来校人员,一般由各系统归口主管校领导按权限审批;标准为每人次40-60元,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⑷招待有关主管部门业务、公务人员餐费支出:一般由学校有关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餐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标准为每人次60-80元,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⑸教职工到市外公务出差,如果学校按规定标准报销全部食宿费,或由对方接待支付了食宿费,则不能再领取出差补助;如果出差人自己支付食宿费,则可按规定办理出差补助、报销差旅费。

⑹校内客餐支出:外来人员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校内吃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8元,凭“客餐单”由接待科室负责人签批到指定饭堂就餐,超过8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交通费支出:教职工因公到市内办事或出公差到市外、探亲,其交通费支出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⑴市内交通费支出:正科以下(含正科级)干部职工办公事,可报销公共汽车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汽车,须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才能报销。校领导出公差,可乘坐出租汽车,并凭出租车票报销。学校临时工因公派到市内办事,可报销公共汽车票。

⑵探亲交通费支出:按国家有关制度办理。

⑶公差交通费支出:是指出差到市外的交通费支出。

正科及正科以下的干部职工出差,可乘坐长途汽车或乘火车硬卧,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乘飞机,并按有关票面价格报销;校领导可按规定乘坐火车卧铺或乘飞机。

⑷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的交通费,亦按公差交通费支出办理。

5.行政采购支出:是指行政、后勤部门因工作需要采购办公用品、配件、修缮用材料等支出,此项支出数量大、品种繁多,管理科有责任对采购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⑴各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用款计划,凭校领导批示的用款意见到财务组办理借款手续。

⑵采购人员凭正式发票和采购物品到行政科仓库验收,技术性物件,如电脑及其配件、电器设备,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一起验收,经手人、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⑶采购验收完毕,应按规定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6.图书采购支出:是指图书馆藏所需图书及教学用书采购支出。

⑴图书采购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于每年初列出预算计划,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执行。

⑵教研室所需的公用参考书籍、资料,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购买和报销。

7.工会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的文娱、体育、旅游、参观等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因上级工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所需要的支出。

校工会应于期初拟定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工会主席和校领导核准后执行。

8.学生管理经费支出:是指校学生会、团委会组织的文艺、体育、宣传、学习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支出以及各班级管理评比、“三好学生”等先进评比的奖金。

⑴学生管理经费实行“核定收入来源、专款专用、主管校长审批”的办法,由财务按季度向学生科提供支出明细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

⑵学生管理经费来源按现行办法,一是财政拨给国家任务生的助学金,二是从代培生及自费生中按100元/人·年的标准提取的款项,其总额于每年秋季招生结束后即可按学生总人数计算并提取出来。

9.医疗经费支出:是指除省公医办安排的医疗经费以外由学校垫支的各项医疗经费支出。

医疗经费应严格按省公医办的有关规定、制度管理和使用,特殊病情支出,如急救、急诊,价格昂贵的药品等超出公费医疗支付限额的支出,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10.水、电费支出:是指学校内及教工住宿区的公用水、电费支出,按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及金额,经学校行政科核实后支付。

11.学校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费支出,根据司机对车辆的修整建议及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到指定厂家维修,定期由财务人员到厂家结算,凭正式发票付款或报销。无行政科领导批准意见的发票不予报销。

12.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外,如外聘教师的酬金、办证费、手续费等支出,可报各系列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报销、支付。

13.个别事项的特殊支出,视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五  财务报表及预决算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财务收支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按月结帐、对帐,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学期报表。各种报表应按月报学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年初、年终,应按时完成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同时按规定附加报表文字说明,年终结算应有决算报告。

六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入帐记录,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并定期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至少一年一次,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盘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组织和落实。

七  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财务为学校二级财务,受学校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向学校财务组报送报表,年终结算报表一式多份,分送各校领导和财务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定期与培训中心财务核对有关收支项目,稽查财务状况。

八  现金、支票、银行帐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借用现金、支票,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见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提取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填制现金提取单,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借用现金、支票的“借款单”,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以备查验,明确责任。

九  各种财务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如发票、自制收款凭证等,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

第三十七条 发票是学校收取除财政拨款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不论金额大小,现金或转帐,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并注明收款事项,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科室收取罚款、证件制作工本费、电脑上机操作费、珠算定级考务费、补考费等款项,应给交款方开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个人不得擅自收纳、代收应属学校的收入。不论金额大小,会计人员均应给对方开出收据。所有应属学校的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校收入。

第四十条 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填制支票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财会法规或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则以国家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待后完善、补充,并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管理科负责解释。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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