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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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据的;(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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