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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一百四十六)—部门规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2 16:09:15

  (一)林业标准审报单;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者函审单和函审结论;(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六)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七)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八)含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软盘。

  前款规定的报批材料,(一)至(五)项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国家标准一式6份,行业标准一式4份,(六)、(七)、(八)项的材料各1份。

  第二十七条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林业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林业标准报批稿,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填写林业标准报批签署单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八条林业标准的修改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林业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九条林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林业行业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企业标准的编号、审批、发布由企业自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第三十条制定林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六章林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林业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林业标准发布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培训,贯彻实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企业新产品的设计和鉴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均应当按有关标准或者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七章林业标准复审第三十七条林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林业标准的复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林业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其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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