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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专业地位
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条规定,“教师”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这里,“各级各类学校”既包括举办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普通初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学校,还包括依法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而“其他教育机构”则指的是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教师”指的就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这是从法律上对教师的专业地位进行了限定,同时规定了教师的使命和总的义务。
二、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继而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依据教育层次与专业的不同,我国的教师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教师。相应的,各级各类教师须拥有不同的教师资格。对取得了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1条详细地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包括: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法》第11条同时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严格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认定与撤销。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
教师入职后,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下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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