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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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被简称为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便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条件。
赋予教师这一权利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素质,虽然与教师个人利益有关,但不能完全看作是教师个人的事情。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的迅速变化,要求教师能够及时地吸纳新知识,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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