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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小学生因顽皮被停课争议案[3]
杨某是上海市某县某小学四年级10岁学生,在上学期间被学校多次停课。理由是:杨某经常在桌子上跑,用铅笔扎同学,用掰断的带尖刺的尺子划同学的脸和脖子,用剪刀剪烂同学的校服,经常与同学打架。由于其行为严重影响到其他同学,在2007年到2008年期间,学校总共让杨某停课89节,其间还给予两次纪律处分。2008年4月,杨某向学校提出,要求回校上课,但学校多次推托未给杨某答复,后来杨某写了检查,签协议之后才允许上课。
争议:原告诉称,学校的这些行为,使杨某的成绩急剧下降,已严重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因此,起诉要求该小学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 450元,并撤销两次处分。
被告辩称,杨某经常不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不得不对他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杨某与同学打架、严重损害公物、违反校规校纪,才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杨某在上学期间,学校多次对杨某进行了德育教育,但仍不见效。学校认为自己贯彻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教育方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认为,杨某对学校让其停课达89节的事实,只有单方面的陈述,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同时,学校是否应撤销对杨某的纪律处分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处理,因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学校是否能够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停课是本案的焦点。停课,即不允许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是一种非规范的惩戒方式。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只对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未对停课这种惩戒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地方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停课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北京市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学校不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停课。
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学生被停课的具体事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从深层次而言,学校是否应该享有对学生的停课处罚权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作为一个公共教育的场所,学校必须保障基本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于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设施的学生,学校必须享有相应的惩戒权利以制约和威慑其破坏性违纪行为。尤其是当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对子女教育、管理职责,或无能力对子女进行有效教育时,学校一方面必须与家长沟通协商,通过家校合作的方式指导或督促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施以更具威慑力的惩戒措施以矫正学生的违纪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学校之所以对该名学生施以停课处分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从实践角度而言,由于当前法定教育惩戒措施远远不能满足中小学管理的需要,因此就长远而言,为有效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国家立法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与学生处分相关的法规,以服务于中小学管理的实践。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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