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案例3-3】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5]
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小雪转入某美语实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学校管理秩序。2007年5月15日,学校找到小雪的家长,通告其在学校的表现,并与其家长协商,希望将其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在反复商谈过程中,小雪主动中止了学业。
其后不久,小雪的家长认为学校劝小雪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原告诉称,学校劝小雪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校方从未禁止小雪来校就读,是小雪自己不到校学习,小雪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法院认为,该校根据小雪在校的一贯表现,的确找到过小雪的家长,并希望把小雪转入其他学校学习,此行为导致小雪的家长误认为小雪在该校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小雪有权继续在该校接受教育,故对小雪要求继续在该校学习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雪有在美语实验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被告某美语实验学校认为,校方只是劝说小雪转学,但从未禁止她继续到学校上课,因而谈不上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而小雪的家长则认为,该校以小雪在校表现不佳为由,劝其退学,行为本身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社会、家庭等义务主体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资源,通过在各种教育机构学习以促进自身的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想确定学校是否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我们可以从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受教育权的相对方和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来看。
我国《宪法》提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此基础上,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以得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并且应该“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本案中,小雪无疑是我国公民,应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在受教育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而不论其学习成绩如何。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这里的“相对方”是指依法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诸种条件及义务的一方,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受教育权的相对方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实验学校是受教育权的相对方,有义务为小雪的受教育提供条件和保障。不能因为小雪在校表现不佳,就对其产生歧视,甚至劝其退学,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法。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小雪有权继续留在学校就读,无须转学。
综上,在本案例中,被告北京某实验学校因为小雪在校表现不佳,对其产生歧视,变相要求其退学,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学校侵犯了小雪的受教育权。因此,法院判决小雪有在美语实验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正确的。
透过此案,应该引发我们的思考。未成年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如果对表现不好的学生另眼看待,就此把他们逐出校门,逼向社会,这对不谙世事的孩子来说,可能会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
责编:曾珂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