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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政企合一的职能,为搞好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加强政风、政纪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和改革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和领导体制
铁路各级监察机关是铁路各级行政部门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单位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为主。铁路各级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得上级监察机关的同意。
二、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机关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所在单位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
三、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对所在单位和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3、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4、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5、审议有关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事项。对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7、结合铁路工作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对政纪、政风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8、完成上级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铁路监察机关有下列权力
1、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列席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行政常务会议;监察人员可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
2、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3、上级监察机关有权改变、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分决定。必要时,可以受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4、各级监察机关有权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所在单位的情况和问题。
5、在检查、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或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监察机关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
6、在检查、调查中,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经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批准,可对其有关的银行存款进行核查,并可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支付。
7、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职务。
8、对于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铁路的规章、命令、决定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要求其正确执行。
9、对于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0、有权纠正被监察机关作出的不正确决定。
五、铁路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组织领导
1、在分局(含职权处)以上单位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基层站段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监察部门设置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和专业技术职务。
2、铁路各级监察机关实行局(处)长负责制。局(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处)长协助局(处)长抓好分管的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向被监察单位派驻监察组或监察员。
4、铁路各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铁路监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3、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敢于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4、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秉公办事,依法办案。
5、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发扬民主,勇于批评。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监察工作机密。
七、铁路监察机关与所在地监察部门的工作关系
铁路企事业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以上一级铁路监察部门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指导和协调。
八、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监察局。
2、本办法如同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按监察部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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