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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审计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6 19:55:51

 为确保审计质量,维护财经法纪,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发扬勤俭办事业的传统作风,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财经纪律包括:

1.会计核算不真实,弄虚作假,虚编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

2.擅自增减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乱减免。

3.收入中按规定应提留作为事业发展资金和抵顶单位经费支出的部分,不及时、足额提交;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应上交的资金。

4.擅自超编或变相增加编制,扩大人员经费开支。

5.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滥发或变相滥发奖金、补助、补贴、副食品、生活用品等。

6.少收、免收职工应缴纳的费用,所收费用违反规定乱花乱用。

7.自筹基建乱拉资金,乱上项目,擅超计划。房屋修缮擅自超计划、超规定。

8.挤占、挪用专款。

9.擅自超计划、超规定购置设备、物资、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擅自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物资不记固定资产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10.预算外资金收支不记帐,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公款不纳入财务管理,私设“小钱柜”。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事业资金用于非生产性事业性支出。

11.不按规定管理货币资金,库存现金超限额,坐收、坐支现金、以白条抵库。

12.职工长期拖欠借款,占用公款。

13.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严重铺张浪费等。

14.未经过规定的审批制度审批的财务开支。

15.其他违反财经法纪事项。

二、实行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前,按第一条所列违纪事项认真进行自查。不论是否有违纪事项都要填报《违纪事项报告表》,随同其他审计资料一起交给划定的审计机关。到期不报的,以“不按规定接受审计”论处。凡自行查出并如实上报的违纪事项,经济处理从宽;凡隐匿不报、屡查屡犯的,处理从严。

各单位的《违纪事项报告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有违纪事项的,要主动提出处理意见和改正措施。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审计制度、财经法纪,加强自我控制能力,防止出现违纪事项。

四、本标准适用于划归驻本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的各单位。本部所属其他单位,按划定的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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