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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轻工业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轻工业部决定设立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中,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和手段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实践验证具有创新性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工作由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组织,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范围,包括下列四类:
一、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新和改进、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机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
二、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减少资金占用、缩短工期、节约费用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效果的项目;
三、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系统开发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辅助设计和辅助制造,对建立和健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有明显作用,成效显著的项目;
四、应用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在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以及生产、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统计、设备、安全、环保和劳动人事等管理方面有重要的改革和创新,对优化企业整体功能,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第五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原则进行评审。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
科学性,是指成果项目运用了现代化管理的原理,实施过程中的方法、步骤及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
先进性,是指成果项目在本地区、部门的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
创新性,是指成果项目对某种现代化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有所改进创新和发展。
实用性,是指成果项目确实解决了采用成果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关键问题,并在推广应用该成果中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后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对成果经济效益的认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可以直接计算或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应以一个完整的应用周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可按年平均)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W=m-R-Z
W为经济效益,m为多创造的价值与节约费用之和,R为项目总费用,Z为其他因素增加的效益。
可以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应以一个财政年度(超过一年以上的计年平均)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W=(m1-m2)±Z-R
W为年综合经济效益,m1为本年度利税总额,m2为上年度利税总额,R为项目总费用,Z为其他因素增减的效益,主要有科技成果效益、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效益,增加或减少设备和人员增减的效益,原材料和产品调价增减的效益等内容。
计算经济效益时一律以同口径计算。
二、无法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主要考虑社会效益的效果大小,成果水平的高低,成果的先进程度和成果应用范围,复杂程度,理论深度以及推广价值,示范作用等因素综合评价。
成果的综合水平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向部申报。申报的成果应是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一等奖成果。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直接择优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必须申报以下材料:
一、填写部统一印制的《全国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申报表》。
二、成果报告书。其内容应有:列项计划书;选题理由;课题应用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项目实施的过程和步骤;取得的经济、技术效果及经济效益的计算依据;成果的特色和推广价值;巩固和发展该成果的打算等。
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逻辑性强、文字精炼、条理清楚,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三、成果有关经济效益的财务报告、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及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四、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论证资料等。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应有课题主持单位(个人)与参研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有争议的项目,在未经协商一致以前不得申报;已经或曾经申报国家级或部级成果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条 为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由轻工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组成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按评审条件,客观、科学地评定成果获奖的等级,并报轻工业部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成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地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审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成果内容的可靠性;
二、对成果的经济效益、应用效果、先进程度、理论深度、技术水平、工作难度和推广价值作出确切的科学评价;
三、综合评定成果的获奖等级。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职责:
听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对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成果发给奖状(奖杯),并予发布和表彰。
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发给《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获奖证书》,成果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依据之一。
对获奖成果的物质奖励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参照执行。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若干鼓励奖。对获鼓励奖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发给证书,以资鼓励。其物质奖励亦可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的申报、评审、奖励应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直接向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投诉异议书,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报部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六条 凡申报部评审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评审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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