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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2 22:05:01

 为了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协会的宗旨

化工行业协会应遵循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行业发展的宗旨,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会的性质

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现行的经济体制,化工行业协会的性质应具有以下特点:

(1)协会的组建以化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和地区的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体;

(2)协会是以化工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它属于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3)协会不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不得采取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活动,而应通过民主协商,协调的方法为会员服务;

(4)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协会要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三、协会的任务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整理,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在本行业贯彻执行;

(3)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标准化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4)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技术攻关、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5)协调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横向联系与合作;

(6)分析研究本行业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竞赛评比;

(7)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沟通交流信息,出版刊物和资料;

(8)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举办展览等,推动科技进步;

(9)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0)组织培训,培养人才;

(11)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开展国际交往;

(12)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1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4)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任务。

四、协会的设立与审批

(1)化工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划分标准,原则上同一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2)筹备成立化工行业协会,需经化学工业部批准,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3)筹备工作完成后,需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与登记手续。未批准登记前不能开展协会活动。

五、协会的领导体制

(1)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协会的负责人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正、副理事长(会长);

(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的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在化工行业协会担任或兼任职务。

六、协会的编制和人事管理

(1)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协会必须有常设办事机构和固定场所;

(2)协会应执行国家社团编制的规定。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化学工业部审查后,报民政部核定;

(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人事司负责,行业协会联合办公室协助进行日常工作。专职人员的配备可由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或从会员单位中借用;

(4)协会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

(5)协会秘书长是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对办好协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秘书长应是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七、协会的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1)按国家规定,化工行业协会实行社团编制,经费实行自理,其主要来源是:

①会费收入(包括入会费和会费);

②国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

③有偿服务收入;

④政府部门资助;

⑤其他合法收入;

(2)协会的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3)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兼顾尽量减少会员负担,又要保证协会自身活动需要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4)协会有偿服务活动,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及技术市场管理等有关法规执行;

(5)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化学工业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1)化学工业部是化工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责任。民政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

(2)化学工业部负责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3)化学工业部应支持协会在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主权利,并委托协会承办有关任务;

(4)化学工业部向协会提供有关文件并邀请参加有关会议;

(5)协会要紧紧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协会活动,主动为政府部门服务;

(6)协会在化工行业管理方面要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

(7)化学工业部设立化工行业协会联合办公室,协助部对协会进行指导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九、本规定的适用仅限于化工行业协会,其他化工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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