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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审计署一九九一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通知》(审指发[1991]14号)精神,结合我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审计署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发出的《关于划定驻轻工业部审计局审计范围的通知》(审综字[1989]333号)规定的在京企事业单位为实行联合审计对象(见附表)。
第三条 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人员都应参加联合审计工作(以下简称联审)。被驻部审计局聘请的特约审计员为联审的骨干力量;对尚待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一名业务能力较强的财会人员参加联审,以组成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网络。
第四条 联审人员在审计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联审对象和联审项目的确定,由驻部审计局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进行审计立项,并填制“审计事项交办单”。
第六条 在联审项目实施前,驻部审计局依据审计项目的要求和参考联审人员的情况,合理地编配联审小组,确定联审小组负责人与主审人员。
第七条 联审小组根据驻部审计局的“审计事项交办单”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
1、联审小组在审计前10-15天代表驻部审计局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自查提纲,通知被审单位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
2、联审小组需请被审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介绍本单位有关情况及所享受的特殊扶持政策和规定,并查阅有关部门审批的正式文件与证照;
3、联审小组在了解和熟悉被审单位的一些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拟定联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联审小组根据联审工作方案,按照轻工业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联审。
1、联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财产、资金、主要财务经济技术指标、机构、人员、内部控制与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2、联审人员运用查询、审阅、核对分析、总结评议等方法检查帐目、报表、凭证、钱物等,发现线索进行重点审计;
3、联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实地抽查或普查,核实盘点数字,查明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联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资料,填写工作底稿。
第九条 联审小组根据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撰写审计报告。
1、联审人员应在核对事实、集中资料、分析数据、汇总情况的基础上,整理工作底稿和有关证明资料及复印材料;
2、联审人员要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查对有关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对照检查,以保证对问题定性准确;
3、联审小组根据掌握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指派专人草拟审计报告。
第十条 联审小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向驻部审计局汇报联审工作的全部情况,在同驻部审计局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并上报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驻部审计局委托联审小组将经过审定后的审计报告送给被审计单位,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联审小组负责把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报驻部审计局。
第十二条 驻部审计局依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联审小组写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般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以驻部审计局名义下达,必要时需报经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联审小组需将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证明材料和工作底稿按问题归类整理,交驻部审计局统一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联审人员在驻部审计局的统一安排下,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座谈会,总结联合审计经验,学习审计理论、切磋联合审计的技术方法,以提高联合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京外部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联合审计办法,实行联合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轻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轻工业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审计对象(略)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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