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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学生的课堂“隐性”权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8 11:17:27

 学生在课堂上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依据教育法规、教育原则、教育规律等享有一定的权利。学生的课 堂权利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个层面。前者如课堂上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因其易于识别和定性而多 为人们关注,处理“侵权”也比较到位;后者因其相对微小不起眼而几乎无人注意并论及。比如,一位学生叙 述过这样一件事:我英语很差,但我很想学好它。一天上课,英语老师按顺序叫学生起来回答问题。就要轮到 我了,我很激动。虽然这次的问题我能回答出来,但还是有些紧张。可是,老师没有叫我,而是叫了我后面的 学生。我顿时无地自容,感到再也没有信心把英语学好了。直到现在,我见了英语就心烦,因为那次我受到了 深深的伤害。作为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课本应拥有较为均等的回答问题的机会,但是,这一课堂“隐性”权 利在学生明显应当享有时却被教师轻易剥夺了。 
学生的课堂“隐性”权利,除了较为均等的回答问题机会外,至少还包括以下数点:(1)学生与教师个性 相斥时也应受到尊重的权利。(2)学生成绩不排名次、座位不受歧视的权利。(3 )学生在课堂上被教师错怪 ,有接受公开道歉的权利。(4)学生有较为均等的上黑板的机会。(5)学生可以无条件地质疑纠错并有要求 教师及时予以答复的权利。(6)学生有要求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 不得随意调课的权利。(7)学生有课间不 做课堂作业、要求教师不拖课的权利。(8)学生有不因其他个别学生出错而遭受株连惩罚的权利。(9 )学生 有要求老师使用先进教学设备的权利。(10)学生有要求教师不人为提高教学要求和难度的权利。(11)学生 作出努力取得成绩有接受公正评价的权利。希望我们身边有意无意侵犯学生“隐性”权利的现象不再发生。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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