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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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诉讼的被告为甲,原告为乙,因为丙以乙的名义提出
B.在该诉讼中,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C.如果甲提出对丙的债权的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D.如果乙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对甲提起了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并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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