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 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 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 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 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提问人:李甜甜发布时间:2019-12-07
A.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
“
法律家长主义
”
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
人
“
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
”
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
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
一
种
认定
D.
从诉讼
“
争点
”
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
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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