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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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10.2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22.5万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382.5 B.392.7 C.360 D.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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