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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农信社招聘考试练习题(16)答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24 19:40:50

  1.【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项正确,AD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C项不选。综上,本题答案选B。

  2.【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的情形符合质押的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3.【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但是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本题中陈某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贾某的利益为其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故A错误B正确。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为了维护被管理人的利益而管理事务,本题中陈某以低于3元的价格卖鸡蛋,很显然已经损害到贾某的利益,属管理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陈某以高出2元的价格售卖鸡蛋,多出的200元应该交予贾某,而不能归自己所有,陈某收取多买的2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D正确。

  4.【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错误。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期限是应不少于十五日,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的存在。披露甲是乙的私生子,是对某个人个人真实信息的披露,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这里要注意区别,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的实证法律体系一直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的。但是,有了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正式确立,对于侵犯隐私的情形,一定不能再选择名誉权。隐私权是对于某个人真实信息的披露,而侵害名誉权则是通过捏造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来诋毁;其次,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的是外在评价的降低,而隐私权的侵害带来的是心灵的深处的伤害,简言之,就伤害后果而言,一个是外在的,一个是内在的。故本题答案选B。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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