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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农信社招聘考试练习题(18)答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24 19:39:16

  1.【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知A县土地管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故B错误;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D正确;本题中的行政行为不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可以视为放弃行政复议,仍然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本题答案选D。

  3.【答案】D。解析:在双方民事行为中,根据民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将其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实践性民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定金。故本题答案为D。

  4.【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与诺成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授权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题答案选C。

  5.【答案】B。解析:甲是冒乙公司之名与丙签订合同,属于因为欺诈签订的合同,效力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同时甲伪造印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如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为食用油买卖合同的主体(出卖人、应付款人)。丙公司作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不能生效,也就无法撤销或者履行。故本题答案为B。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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