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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2-29 21:48:37

  考点1: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力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经济特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行政许可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

  注意: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这一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同。

  考点2: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拘留)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申诫罚(警告)

  (2)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 (做好笔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重要法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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